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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不是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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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不是不處罰】

先tag一波 徐國勇 王定宇 徐永明 NPA 署長室 侯友宜

929台港大遊行上,香港歌手何韻詩接受媒體採訪時,統促黨自忠黨部主委胡志偉朝何韻詩潑灑紅漆,當場被壓制送警。

昨天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胡志偉及梁太富,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沒有必要羈押,而今天地院也發布了新聞稿,說明為什麼不能羈押,喜歡看圖的趕快往下滑,喜歡看字的歡迎看下面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23321

- [ 什麼是羈押 ] -

👍網頁好讀版:https://plainlaw.me/2015/02/03/detention/

每每媒體報導對於重大矚目的刑事案件被告竟然僅只以多少錢交保而免於羈押,就會招致如潮水般的社會大眾批評謾罵法院的裁定如此誇張,那什麼是羈押呢?什麼時候會被羈押什麼時候不會呢?

其實「羈押」跟「有罪判決」真的是兩件不同的事,以多少錢交保而免羈押不就代表無罪、沒事了,因為法院根本還沒進行實體判決。

刑事案件要先被起訴(通常是檢察官)、法院才能進行審判,法院審判決定被告有沒有罪、有罪才可能判刑、然後執行刑罰(例如被抓去關起來的有期徒刑) 。

但是檢察官在調查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的有犯罪(偵查)可能是須要時間的、同樣的,法院審判是須要時間的,不是一起訴就可以馬上判決出來,例如證據調查等等。

「羈押」就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怕他在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可能而起訴前、或法院做出審判前,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才會先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確保之後偵查或審判可以順利進行,所以羈押真的不是讓被告服刑喔。

羈押處所是在看守所,也不是監獄。也因為羈押不是服刑,所以有期間限制,不然被告都還沒被判有罪,就被關好久也不好。因此有羈押期間的限制。而且若之後被告受到有罪判決,羈押期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而之前的保釋金在判決之後,被告沒有落跑,也應該歸還給被告,所以就很像押金的意思。

但既然羈押是先行限制未受有罪判決的被告在憲法上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所以應該有相當高的標準,一律由法院決定是應該予以羈押(也是學理上所謂的「法官保留」,不能由警察或是檢察官決定要不要羈押)。

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必須是被告可能會偷偷落跑(逃亡或逃亡之虞)、或是把犯罪的證據破壞影響之後判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可能在執行刑罰前可能再次犯相同的罪(也就是所謂的「預防性羈押」)等等情況,法官才可以予以羈押。

但是若法官認為即便有上述情況,但是即使不羈押也不至於會影響審判產生影響,也是所謂的無「羈押必要」,可以要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因此交保候傳,就只是法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了,而不是認為被告無罪。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條第三款有所謂的「重罪羈押」,但是大法官在第665號解釋認為,重大犯罪的被告還應該要具備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串供之虞才可以羈押,對此款要件採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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